(2011)威执一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仁九与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九,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威执一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李仁九,韩国人。被执行人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0)威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5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108-4号尚未办理预售登记的房产。(其中108-4号有101、102、103、104、105、106、107、108、306、307、308、402、403、404、408、501、502、503、504、505、508、601、608、702、703、704、801、802、803、804、805、807、808、901、902、903、904、905、906、907、908、1001、1002、1003、1005、1006、1007、1008、1101、1102、1103、1104、1106、1107、1108、1201、1202、1203、1205、1206、1207、1208、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401、1402、1403、1404、1405、1406、1407、1408、1501、1502、1503、1505、1506、1507、1508、1601、1602、1603、1606、1607、1608、1701、1702、1705、1706、1707、1708、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1808、1901、1902、1903、1904、1905、1906、1907、1908、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101、2102、2103、2106、2107、2108、2201、2202、2203、2205、2206、2208、2301、2302、2303、2305、2306、2307、2308、2401、2402、2403、2404、2405、2406、2407、2408、2501、2502、2503、2505、2506、2507、2508、2601、2602、2603、2605、2606、2607、2608、2701、2702、2703、2704、2705、2706、2707、2708、2801、2802、2803、2804、2805、2806、2807、2808、2901、2902、2903、2904、2905、2906、2907、2908、3001、3002、3003、3004、3005、3006、3007、3008、3101、3102、3103、3104、3105、3106、3107、3108、3201、3202、3203、3204、3205、3206、3207、3208、3301、3302、3303、3304、3305、3306、3307、3308)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分。二、继续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辛 科助理审判员 孙建国助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