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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学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学强,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将车已经卖掉,找不到该车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付连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