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学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学强,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将车已经卖掉,找不到该车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付连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