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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王峰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70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7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峰,女,1967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王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7739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王峰应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306236.7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峰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峰未在户籍地居住,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773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代理审判员朱平生二O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莫罗勇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朱平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