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与陈志敏、庄丹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志敏,庄丹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692号原告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沈兆武,董事长。被告陈志敏,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庄丹丹,女,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敏、庄丹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