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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与陈志敏、庄丹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志敏,庄丹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692号原告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沈兆武,董事长。被告陈志敏,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庄丹丹,女,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敏、庄丹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