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山东凯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才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才刚,张焕梅,胡建岭,张才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山东凯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冯传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伟夫(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80年1月10日,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张才刚,男,生于1976年11月17日,汉族,农民,住武城县。被告张焕梅,女,生于1978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张才刚之妻,住武城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森(特别授权代理),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建岭,男,生于1970年9月27日,汉族,农民,住武城县。被告张才萍,女,生于1970年5月10日,汉族,农民,胡建岭之妻,住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凯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才刚、被告张焕梅、被告胡建岭、被告张才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凯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原告山东凯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窦希梅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