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郝XX、李媛、郝勇、马烨、贺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甲,李某甲,郝某乙,马某某,贺某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人。被执行人郝某甲,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人。被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郝某甲之妻。被执行人郝某乙,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人,系郝某甲之兄。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郝某乙之妻。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人。被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贺某某之妻。王某某与郝某甲、李某甲、郝某乙、马某某、贺某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郝某甲、李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前一次性给原告王某某偿还借款81万元,被告郝某乙、马某某、贺某某、李某乙负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郝某甲、李某甲、郝某乙、马某某、贺某某、李某乙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即:由郝某乙、马某某和贺某某、李某乙于2015年4月6日前分别偿还王某某28万元,合计56万(已兑现),下余25万元于2015年7月6日前分别偿还12.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092号执行案的执行。申请执行费8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