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蔚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月英与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月英,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赵月英,女,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南关。被执行人王建平,女,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蔚县蔚州镇南樊庄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月英与被执行人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梁桂枝二0一五年四月月六日书记员 庞桂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