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马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926号原告马某某,女,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被告马某某,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东二十五号村。被告王某某,女,47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东二十王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应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红尘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人民陪审员  高晓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