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泉才与被执行人董治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泉才,董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袁泉才。被执行人董治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月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董治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治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治华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治华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400元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鹰潭市分行月湖支行,帐号:150621200902643816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涂煜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金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