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朱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朱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商初字第519号原告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向城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玉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劲松,公司职工。被告朱传明,居民,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原南昌公司经理。原告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强独任审判,原告代理人黄劲松到庭、被告朱传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朱传明系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原南昌公司经理,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3年12月19日借款30000元,2014年2月24日借款15000元,至2014年6月5日止,累计借款达到45000元。被告并出具借款合同,后因故离开公司,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还款。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被告朱传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传明系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原南昌公司经理,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3年12月19日借款30000元,2014年2月24日借款15000元,被告为被告出条两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公司现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朱传明,2014、1、11”;“今借公司现金15000元,大写壹万伍千元整,朱传明,2014、2、24”。后因故于2015年4月11日离开公司,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还款。酿成本案纠纷。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陈述、借条两份等证据,并经庭核实证所认定的,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朱传明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两份,被告离职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传明偿还原告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借款4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朱传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春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