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法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魏传涛与宋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传涛,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魏传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宋锋,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传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晏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付连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