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家辉诉刘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辉,刘小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张家辉,男,汉族,开江县新街乡人。被告:刘小东,男,汉族,开江县新街乡人。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已与被告达成协议,现原告自愿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朱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彦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