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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家辉诉刘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辉,刘小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张家辉,男,汉族,开江县新街乡人。被告:刘小东,男,汉族,开江县新街乡人。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已与被告达成协议,现原告自愿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朱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彦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