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贵友与王贵春、赵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友,王贵春,赵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042号原告:王贵友,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贵春,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赵锦芳(又名赵芳),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贵友与被告王贵春、赵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晓丁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梦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