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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贵友与王贵春、赵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友,王贵春,赵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042号原告:王贵友,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贵春,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赵锦芳(又名赵芳),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贵友与被告王贵春、赵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晓丁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梦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