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金雷与被执行人张书法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雷,张书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雷,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齐山镇南台子村。被执行人张书法,男,1953年11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人,住招远市齐山镇南台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书法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书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宋春瑜审判员 王成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