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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董皓申请刘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皓,刘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董皓。被执行人刘琦。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董皓申请刘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浑民一重字第1号)白山民二终字第27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琦应支付申请人董皓案款1520.0元,已主动给付。申请人撤回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3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万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