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董皓申请刘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皓,刘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董皓。被执行人刘琦。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董皓申请刘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浑民一重字第1号)白山民二终字第27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琦应支付申请人董皓案款1520.0元,已主动给付。申请人撤回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3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万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