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济南铭洲化工有限公司与辛俊华、李明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铭洲化工有限公司,辛俊华,李明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514号原告:济南铭洲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西泺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郭印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树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俊华。被告:李明法,临朐县山旺镇马家洼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铭洲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辛俊华、李明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以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铭洲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勤吉审 判 员 徐志友人民陪审员 相益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