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9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永忠与被执行人范建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忠,范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953-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忠,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范建波,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杨永忠与被执行人范建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永忠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建波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建波的银行存款77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龚福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