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修美兰与赵德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美兰,赵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修美兰,女,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赵德利,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修美兰与被执行赵德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速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绍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