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爱环与何兴民、南充市安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环,何兴民,南充市安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324号原告王爱环,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何兴民,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南充市安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黄智,公司经理。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陈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环诉被告何兴民、南充市安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育在以诉讼过程中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经了结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育承担。审判员 何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