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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春莲与领地国际商务宾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莲,领地国际商务宾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张春莲,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领地国际商务宾馆,住所地顺城区长春街天河家园1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刘国春,该公司法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莲诉被告领地国际商务宾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春莲经传唤,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春莲负担。审判长  李征玉审判员  何佳欣审判员  刘军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温佳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