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勤奉与任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奉,任国良,石玉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29号原告张勤奉,男,1945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长山镇长电街。被告任国良,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毛都站镇姜家围子村。被告石玉梅,女,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毛都站镇姜家围子村。原告张勤奉诉被告任国良、石玉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勤奉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勤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奕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