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洪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洪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中山市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岑兆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昱、谢丹泳,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华,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中山市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欧晓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