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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28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农民。被执行人:金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25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