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罗田法执字第003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孙鹏志、高志红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黄黄高速管理处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鹏志,高志红,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黄黄高速公路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法执字第00352-3号申请执行人孙鹏志。申请执行人高志红。被执行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黄黄高速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炜,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鹏志、高志红与被执行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黄黄高速管理处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黄高速公路管理处已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