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法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龙某(贩卖毒品)一案罚金执行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法执字第805号龙某(贩卖毒品)一案,本院(2015)旌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已将该判决内容中财产刑(罚金)部分,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某已向本院缴清全部罚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44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刑初字第25号判决内容中财产刑(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覃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