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文景、刘会林申请执行周永庆、周国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景,刘会林,周永庆,周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211号申请人张文景,男,汉族。申请人刘会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永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国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景、刘会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永庆、周国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永庆、周国良名下财产3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