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付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舞执字第102号郭付顺:你与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河南省舞阳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舞证执字第2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郭付顺偿还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二、郭付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