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郜世严与周绍海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世严,周绍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88号原告:郜世严,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委托代理人:王兴奇,绵阳市科教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绍海,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委托代理人:王正才,三台县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郜世严与被告周绍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晓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世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兴奇与被告周绍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正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郜世严诉称:被告周绍海承建永强村水泥路修建工程期间,雇佣原告处理水泥路面,2014年1月4日零时许,原告在处理水泥路面时,被机器打伤,当天中午,原告到三台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2月18日,用去医疗费14133.24元,后门诊治疗用去990.30元,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用10900元。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现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299437.34元。被告周绍海辩称:被告雇佣原告郜世严在承建永强村水泥路修建工程时负责处理水泥路面属实,原告受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口头协议,我已经按约定支付了10900元,不应再作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周绍海承建永强村水泥路修建工程期间,雇佣原告郜世严处理水泥路面。2014年1月4日零时15分,原告在处理水泥路面时,被机器打伤,当天中午,原告到三台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2月18日,用去医疗费14133.24元,后门诊治疗用去990.30元。原告先后向公安机关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自行协商期间,双方曾达成口头约定,被告共计支付各项费用10900元并结清工资,后被告反悔。2014年11月24日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郜世严的损伤程度为七级伤残,内固定取出术需再医费8000元,并支付鉴定费1300元。2014年12月12日,郜世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299437.34元。诉讼中,周绍海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郜世严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并支付鉴定费1200元。庭审中,郜世严以居委会证明为证据要求按非农业户口计算赔偿费用,而周绍海以郜世严系农业户口,要求按非农业户口计算赔偿费用证据不足,且受伤后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并实际履行,不应再作赔偿等理由作辩解。另查明:郜世严之母刘华珍,生于1929年2月12日,共生育了含郜世严在内六个子女,郜世严现尚有一子郜治臣(生于2000年7月25日),未独立生活。案经开庭审理中调解,周绍海只同意再作少量补偿,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人口信息,医疗凭证,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报警记录,村社证明,证人证言,录音材料,照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绍海承建永强村水泥路修建工程期间,雇佣原告郜世严处理水泥路面时,郜世严被机器致伤,周绍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郜世严受伤后双方虽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并实际履行,但鉴于郜世严事后进行伤残鉴定,系出现新证据,加之郜世严在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时,自身安全意识也不够,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也有过错,并应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对郜世严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周绍海赔偿郜世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医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5103元。除去已付医疗、鉴定等费用12100元外,其余1300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郜世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郜世严负担1000元,由周绍海负担4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晓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险峰赔偿费用计算清单:一、总费用1.医疗费:住院14133.24元+门诊990.30元=15123元2.误工费:住院80元*46天=3680元3.护理费:80元*46天=368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46天=920元5.残疾赔偿金:7895元*20年*10﹪=15790元6.被扶养人生活费:5513元其中:郜治臣6127元*4年*0.1=2450元刘华珍6127元*5年*0.1=3063元7、再医费:3000元8、鉴定费:1300元+1200元=2500元合计:50206元一、周绍海应赔偿:1.应赔偿:50206元*50%=25103元2.已支付:10900元+鉴定费1200元=12100元3.再赔偿:25103元-12100元=13003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