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丁燕与周立伟、程美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燕,周立伟,程美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29号原告丁燕,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杨娜,高碑店市团结路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立伟(曾用名周学伟),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程美红,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原告丁燕与被告周立伟、程美红承揽合同纠���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二人在经营箱包生意期间,我曾于2012年6月开始多次为二被告的箱包花片进行复合加工,因二被告未即时付清我加工费,2014年12月18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仍欠我加工费3280元未付,并由被告程美红于当天为我出具了欠款单据一张。后我多次催要,二被告却拖延给付至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我加工费328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二人在经营箱包生意期间,原告曾于2012年6月开始多次为二被告的箱包配件进行加工,因二被告未即时付清加工费,2014年12月18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仍欠原告箱包配件加工费3280元未付,并由被告程美红于当天为原告出具了欠款单据一张。后原告虽多次催要,二被告却拖延给付上述欠款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于开庭时的陈述笔录,有原告提交的被告程美红所打欠条一张及二被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在经营箱包生意期间,在原告为其箱包配件进行加工后,所欠原告加工费3280元,在原告催要时,二被告应及时给付。二被告作为夫妻关系,对其共同债务,均应承担偿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二被告给付原告箱包配件加工费32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