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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冯福双与榆树市太安乡腰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福双,榆树市太安乡腰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5号原告冯福双,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孟宪哲,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榆树市太安乡腰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树文,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左远德,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福双诉被告榆树市太安乡腰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福双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福双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