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戴望枢申请执行戴双庆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望枢,戴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244号申请人戴望枢,男,汉族。被执行人戴双庆,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望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戴双庆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戴双庆名下财产6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