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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丽申请执行张世龙离婚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182号张世龙:你与马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源民三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马丽支付案件受理费265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