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烟牟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于良与陈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良,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于良。被执行人陈峰。本院在执行于良与陈峰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此案可以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新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