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召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明力、郜延超、赵豪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召法执字第207号崔明力、郜延超、赵豪:你(单位)与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召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支付7.5万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25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