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商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季江宝与陶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胜利,季江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胜利。委托代理人:黄文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江宝。委托代理人:喻标。委托代理人:朱玲燕。上诉人陶胜利为与被上诉人季江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陶胜利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陶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胜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陶胜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国坚审判员  金 莹审判员  张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代��记员张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