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季江宝与陶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胜利,季江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胜利。委托代理人:黄文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江宝。委托代理人:喻标。委托代理人:朱玲燕。上诉人陶胜利为与被上诉人季江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陶胜利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陶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胜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陶胜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国坚审判员 金 莹审判员 张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代��记员张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