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秀香与延吉长兴制衣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香,女,1958年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二路。被执行人延吉长兴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建工街延龙路龙海胡同1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香与被执行人延吉长兴制衣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张秀香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0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延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通知执行员 邵明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