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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彦与汤浚、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彦,汤浚,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张本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37号原告:吴彦,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汤浚,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被告:张本友,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彦诉被告汤浚、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张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彦未在限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虞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