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少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万玉等人与王耀川过失致人死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玉,王子香,张弛,王耀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少民初字第37号申请人张万玉。申请人王子香。申请人张弛。被申请人王耀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玉、王子香、张弛诉被告王耀川因过失致人死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万玉、王子香、张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万玉、王子香、张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耀川款项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