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法执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奇文革与额尔德木图、金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文革,额尔德木图,金海,海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1719号申请执行人奇文革,男,蒙古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男,蒙古族,1976年9月17日出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金海,男,蒙古族,1961年8月10日出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海鹰,男,蒙古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乌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海鹰的每月工资内扣留3100元,从二〇一五年四月份开始至本案执行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哈斯 达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斯庆巴特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