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蒙城县支行申请执行李自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李东冬,李彪,李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彪,行长。被执行人李东冬,男,汉族,1984年11月出生,住蒙城县双锏镇被执行人李彪,男,汉族,1982年7月出生,住蒙城县双涧镇被执行人李自成,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住蒙城县双涧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李东冬、李彪、李自成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彪、李自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存款34935.54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X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