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行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廖绍坤、张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绍坤,张仲,陈群坤,杨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廖绍坤,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仲,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群坤,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上杭县溪口中心小学教师,住。被执行人杨发龙,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上杭县溪口中心小学教师,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绍坤与被执行人张仲、陈群坤、杨发龙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群德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杭县支行有存款77067.07元,因申请执行人廖绍坤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陈群德、杨发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冻结的被执行人陈群德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杭县支行的存款解除了冻结。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张仲没有登记车辆及注册企业。被执行人张仲所有的坐落上杭县金岗山自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件编号:(2007)70016】一幢,已于2014年7月28日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仲现已被福建上杭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开除,没有工资收入。现被执行人张仲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廖绍坤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8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