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立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跃清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跃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立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跃清,女,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镇赉镇。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理由为,被起诉人拖欠起诉人基本养老金,本案属于法院管辖,故本案镇赉县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镇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上诉人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法院提起诉讼,镇赉法院应予以受理,原审法院未予受理欠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指令镇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凤林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王天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孟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