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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保、王明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保,王明为,张登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505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多玉,该公司王岗支行行长。被告:王明保,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明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登毕,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颍上农商行诉被告王明保、王明为、张登毕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余孝保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