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1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伟与朱威、刘继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朱威,刘继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1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杨桥村杨桥。被执行人朱威,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舒乐西区。被执行人刘继侠,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伟与朱威、刘继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2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待评估、拍卖即将结束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2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治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