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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杨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志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甘建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杨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成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诗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