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冲与邵建平,周惠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冲,邵建平,周惠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王冲,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孔凡勇,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建平,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周惠凝,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王冲诉被告邵建平、周惠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威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燕婷、人民陪审员陈嘉碧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冲的委托代理人孔凡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建平、周惠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邵建平由于经营需要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借取资金经营,于2012年11月9日立下欠条,确定共向原告借款267400元,并约定2013年1月30日开始归还上述借款,逾期归还的,按照年息5%计算,但被告邵建平在出具欠条后,一直未向原告还款,被告邵建平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邵建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7400元,并从2013年1月31日起按照年息5%的标准计算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30日止为25625.83元,以后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周惠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两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各一份,两被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两份,欠条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被告邵建平、周惠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邵建平由于经营周转资金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2012年11月9日,被告邵建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邵建平现欠王冲人民币弍拾陆万柒仟肆佰元正,现本人承诺计划于2013年1月30日前开始归还欠款肆万元正,之后每隔弍个月归还人民币叁万元,逾期不能归还计划款则按5%归还利息并追究法律责任。原告于诉状中明确5%为年利率。被告邵建平作为借款人,被告周惠凝作为证明人在欠条上签名并加盖指模。后被告邵建平未按照约定还款,经催告无果,原告遂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邵建平与被告周惠凝于1998年10月23日结婚,于2013年7月25日离婚,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王冲与被告邵建平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邵建平拖欠原告267400元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被告邵建平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后,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邵建平应自2013年1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267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的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惠凝也知情,应该由两被告共同清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建平、周惠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冲归还借款本金267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674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695.38元(原告王冲已预交),由被告邵建平、周惠凝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威代理审判员 张燕婷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庆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