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行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胡艳凤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胡艳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行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福,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胡艳凤,女,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拒不执行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三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08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由三河市人民政府或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审判长 张瑞忠审判员 刘凤国审判员 冯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