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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义刚与赵勇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刚,赵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285-1号申请执行人陈义刚。被执行人赵勇强。本院(2013)聊东民一初字第3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勇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勇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