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义刚与赵勇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刚,赵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285-1号申请执行人陈义刚。被执行人赵勇强。本院(2013)聊东民一初字第3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勇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勇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