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加亮与张慧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亮,张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张加亮,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慧敏,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加亮与被执行人张慧敏(2016)皖13民终244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2446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