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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培武与吴牛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张培武,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牛喜,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武诉被告吴牛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培武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