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培武与吴牛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张培武,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牛喜,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武诉被告吴牛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培武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红玉 微信公众号“”